【本報訊】城規會優化審批程序,須批出規劃許可後的輕微修訂的程序指引容許發展商在調整單位數目、面積上有更大彈性,亦容許調配非住宅樓面的不同用途等。
目前發展商或申請人向城規會提出規劃許可申請,在獲得批准後,如果想就發展計劃作出輕微修訂,可以作出A類(Class A)或B類(Class B)修訂,當中A類修訂毋須再提交申請,而B類修訂則須由城規會,或由該會授權規劃署署長審批,程序較重新提交規劃許可申請為簡單。
可加快調整單位數目面積
現時不是所有輕微修訂可以透過A或B類修訂形式提出申請,而是須符合城規會指引要求,規劃署建議修訂該指引,引入更多彈性,有利加快審批。
例如,現時發展商要上調單位數目,新增的伙數須少於原本總數5%才納為A類修訂,而B類修訂的新增單位上限則為10%,兩項比例將會有所放寬,但維持不超過100伙及200伙的上限。
同時,新指引不會就樓宇單位的面積改動作出規管,亦容許在改動非住宅樓面用途有更大彈性,而調動主要附屬公用設置位置時,亦毋須再作申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