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1
經濟日報
撰文:張肇栓 置業18主席
欄名:專家論市
以樓花方式賣樓,在港一向都不是新鮮事,近期大埔新盤嵐山第1期開賣,發展商要求買家簽署「放棄參觀同意書」才能參加抽籤,事件引起社會及監管局關注。
筆者認為,誰是誰非,相信自有公論,不過市場不應只針對發展商,應清楚了解事件才下判斷。
在《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下,規定賣方在出售已落成一手住宅物業予某人士之前,必須開放該人士擬購買的該住宅物業供該人士參觀。如發展商認為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開放該住宅物業供該人士參觀,須開放在該期數內的相若住宅物業供該人士參觀。
筆者認為,這個做法是合適,因買家在未睇現樓的情況下,不論是新盤或是二手樓,都會有潛在風險,如落實成交前可參觀現樓,確實可保障消費者權益。
工程未完成 或損買家安全
嵐山由第1期及第2期組成,據認可人士證書及承建商報告,第1期雖已取得佔用許可證,但仍然正在進行申請轉讓同意之相關工程,即住宅單位買賣合約指明的裝置、裝修及其他執漏工程等,而第2期尚未取得佔用許可證,仍有建築工程進行。
鑑於第1期及第2期共用一個出入口,目前地盤工程尚未完成,仍由承建商管控,且常有工程車及泥頭車出入,如讓準買家進入地盤,可能會危及其人身安全及牴觸現有工程地盤的安全操作法例與守則,以及相關之保險條款。
入伙紙是由屋宇署發給已建成並經驗證結構合格的樓宇,但因為現時政府在批出土地時,同時會列出許多發展該塊土地的規定條款,例如是建路、建行人天穚或建公園等,發展商必須完成所有建設,政府才會批出滿意紙,亦即表示發展商已完成所有批地條款。
筆者認為,《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實施僅1年多,銷監局與發展商在法律條文演繹上有分歧並不出奇,但局方未有聽取發展商解釋前即發出譴責,筆者就認為該局做法或有些針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