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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頌苑管理費 房委須付7100萬

2014-12-10    經濟日報
【本報訊】早前土地審裁處裁定房委會須支付天頌苑管理費逾4,000萬元,房委會引用時效條例,指不應繳付2001年之前的管理費,審裁處裁定敗訴,房委會須付管理費連利息逾7,100萬元。 引時效條例 答辯書未提及 申請人為小業主莫炎熙,莫於去年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答辯人房委會支付天頌苑管理費,今年7月申請人獲判勝訴,答辯人須支付4,250萬元,惟答辯人於評定管理費聆訊中,引用時效條例,指不應繳付1999年12月至2001年10月的管理費。 法官於判詞中指,答辯人稱沒有於答辯書中提及時效條例,因申請人未提出管理費由何時開始計算,故不知道申請人要求在公契訂立日開始繳付相關費用。 法官不接納說法,指申請人要求相關的日期分別為大廈公契訂立日,及樓宇落成證明書後。答辯人稱只須在樓宇落成證明書後才需要支付管理費,故不認為申請人沒有明確提出由公契訂立日開始計算。 法官又指從雙方往來的信件中,申請人曾提及答辯人應自1999年公契生效起繳付,故不接納答辯人沒有在反對通知書提出時效條例的說法。 法官裁定答辯人須繳付1999年12月至今年8月30日期間的管理費共逾4,500萬元,以及利息逾2,600萬元,共涉逾7,100萬元。房署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詞再考慮下一步行動。暫委法官:陳玲玲;案件編號:LDBM2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