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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樓失500萬元回贈 內地客索償律師行

2017-12-01    明報
【明報專訊】兩名內地買家以逾4540萬元購入港島維港峰一個單位,並透過一間律師行處理交易,指稱該律師行疑沒有在限期前向賣家遞交現金回贈申請書,令他們損失544.8萬元印花稅現金回贈。兩名買家日前入稟高院,要求律師行賠償損失。 原訴為杜廣娣及禇晨,被告為王東昇鍾金榮律師事務所。入稟狀中指出,原訴與賣家於2014年12月23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須支付385.9萬印花稅及681萬元買家印花稅,但可獲544.8萬元印花稅現金回贈。原訴於2015年1月已完成交易,並指示被告申請回贈,惟被告沒有在限期前遞交申請書,賣家遂拒絕向原訴退還回贈。 指限期前無交申請書 原訴認為,他們在香港並非一名有經驗的買家,被告有責任幫忙他們完成交易及保障其最大利益,被告亦在事後曾承認其疏忽以致原訴有損失,故原訴入稟追討賠償。 【入稟編號:HCA27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