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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3, 2024 星期五 多雲 24° 87%

無拆僭建無釘契 屋署被斥雙重不當

(星島日報報道)申訴專員昨批評屋宇署向各業主發出清拆僭建物命令後無積極跟進去「釘契」。有被斥為「嚴重雙重不當」個案是原業主就清拆令上訴期間,屋宇署沒及時「釘契」,物業轉手,新業主變相負擔清拆責任,僭建物在拖延約七年後仍未被拆。而另一個案,有收到清拆令的業主涉以租客有經濟困難為由拖延清拆近四年,署方被批評處理不切實際。   過去三年,申訴專員公署接到近三百宗有關屋宇署處理僭建物的投訴。其中一個個案顯示,屋宇署○九年向一物業的原業主發出清拆僭建物的命令,原業主隨即提出上訴。屋宇署按當時指引認為,命令在過期後數月仍未遵守才會「釘契」,在上訴期間不作計算,令物業一直沒被「釘契」。雖然相關指引於一一年曾作修訂,列明要盡快將未遵守的清拆令的單位釘契,但只適用於新的命令。   當作出投訴的新業主在一五年購入該物業前,已通過律師兩度查冊,都不知有清拆僭建物命令存在,當時距首張命令發出已有六年多。最終新業主在交易後不久收到新清拆命令,直今年六月單位因仍未拆除僭建物才被「釘契」,前後已長達七年時間。   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屋宇署自行延後「釘契」的指引,違背條例原意,令新買家失去知情權,而署方又曲解僭建個案上訴法例,以為在上訴期間不可釘契。她批評屋宇署身為建築物條例的執法者,竟然對其專責條例理解有這樣的錯誤,屬「嚴重的雙重不當」,其做法亦大大削弱查冊可靠性,令市民對此制度失去信心。   另一個案的業主在一二年接到僭建物清拆令,限時兩月內完成,一直沒有行動。署方直至八個月後再發出警告信,但業主又指租客有經濟困難未能搬走。署方在半年後派出社工跟進租客問題,其間沒有執法。再到十六個月後,社工指租客有惡意未能再跟進,署方始進行檢控,並於今年始成功拆除僭建物,歷時近四年。由於此拖延影響該大廈法團遵辦「強制驗樓通知」,故向公署申訴。   高級調查主任程淑筠指,署方處理此個案時相當費時失時,跟進亦不切實際,令原來的清拆令六十日期限如同虛設,情況極不妥善。   而且,署方在發出清拆令後跟進行動有嚴重紕漏,對法團及物業新買家利益造成影響,有負公眾期望。   屋宇署指,即使處所沒有被發出命令,亦不代表有關處所沒有僭建物。因此,樓宇準買家須進行視察及於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或在互聯網的「百樓圖網」查閱相關批准圖則及小型工程記錄,並在有需要時向專業人士取得意見,以確保有關物業沒有僭建物。有關人士亦可向樓宇賣方索取有關資料或向屋宇署查詢。該署將於下月更新系統,監察新清拆令的「釘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