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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租後買 只能算是租約》

 
     
2023/08/23 湯文亮

有老友知道我在出道時是有租務管制,但好似從未聽過我話有麻煩,租客在租期到期如果未能續租,會乖乖的搬走,而我又可以用更高租金出租,雖然是「無良」,但老友話始終不明白我在有租務管制下仍然可以做到「無良業主」。

老實說,當時經濟起飛,樓價與租金都升得很快,如果租金被租管綁死,樓價就很難有大幅度的升值;如果出售,售價一定唔會太好,就算唔賣,銀行都唔可能借得太多錢,會阻礙公司發展。所以,我們不會與租客簽租約,而是簽一份「買賣合約」,買賣價是天價,兩年之後成交,買家每個月付給我們不能取回的「訂金」,其實是「租金」,我們則容許買家入住那個單位,兩年之後,買家如果按所定的天價成交我們當然歡迎,但如果唔成交就要搬離那個單位,買家可以繼續居住,只要再簽一份買賣合約。

豪宅業主為做理想成交價

這個方法現在行不通,因為以前可以在成交的時候才繳付印花稅,現在不但要即時繳付,而且仲有可能要繳付樓價30%的印花稅,就算兩年後取消合約可以攞得番,但已經損失了不少利息,冇租客會願意這樣做。

最近樓市非常淡靜,但豪宅仍然出現天價成交,但那些天價成交有一個特點,就是成交期非常長,可能是在幾年之後,買家每月只需付一定金額的不可退回的訂金,便可以入住那個單位,到成交的時候如果買家唔願意,可以取消成交,但不能取回已交的訂金。大家唔好以為業主其實是想租出那些單位,今次目的再不是租約,而是真真正正是一份買賣合約,業主的目的是想做出一個非常理想成交價,以保障手上其他單位的樓價。但我認為,那份合約並不是買賣合約,不能夠以合約成交價作為市價參考,反而每月的不可退回訂金才有參考價值,嚴格來說,那些訂金就是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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