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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可以成為“ 踢契“的理由嗎?

 
     
2017/12/15 文瑞輝
踢契-即取消交易∘ 有別於僭建物有建築物條例明確界定,凶宅並沒有法例上的定義,故一般情況下買家並不能以單位是凶宅簡單成為踢契理由∘ 以下有一宗案例分享 : [案例: 2004年11月13日千萬凶宅買家踢契敗訴] 【蘋果日報】香港珠寶製造業廠商會主席沈運龍,三年前透過所持公司,以一千萬元購入九龍塘又一村花園豪宅自住,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始發現為凶宅,曾發生男童墮樓死亡意外,沈認為賣家及物業經紀中原地產作失實陳述,早前興訟高等法院「踢契」。法官昨判沈敗訴,無權撤銷臨時買賣合約,賣家可充公三十萬元訂金,但裁定中原地產代表確有違反職責,須向沈賠償三十萬元。 特委法官余若海在判詞指出,當沈查問物業單位「有無蠱靈精怪,無唔妥嘛」時,中原地產 Victor Yeung作為買家的物業代理,有責任為沈展開合理查問,但他沒有先查問,便回覆沈「無」,實違反對買家的合約責任;但沒有證據顯示賣家授權代理作有關失實陳述,故裁定沈無權撤銷臨時買賣合約。 原訴人古珀行有限公司,董事為從事珠寶製造出入口生意的沈運龍,於○一年六月三十日經中原地產代理安排,與答辯公司 Ladefaith Limited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以一千萬元購入又一村花園一單位,並付三十萬元定金。數日後,沈得知該單位曾發生意外。 Ladefaith的董事及股東之一為執業西醫梁世達,其四歲兒子於○○年七月二十七日從寓所意外墮樓死亡。 案件編號: HCA3775/01 個案中買家並未能以購入單位為凶宅為理由而成功取消交易,法庭只認為當中經紀因疏忽而沒有為買家展開合理查證,經紀沒有履行代理責任,卻沒有證據顯示原業主刻意隱瞞,故裁定買家無權撤銷交易∘ 但代理需要承擔因其經紀疏忽而引致買家的損失∘ 從此案例可發現兩點: 1) 經紀必需為準買家展開合理查證單位是否凶宅,合理查證包括: 直接詢問業主、查問管理處、查問區內行家等等∘ 而代理亦要向準業主交代查證結果∘ 需注意土地查冊因法例沒有相關規定,而並沒有要求必須標明單位是否凶宅∘ 2) 如果原業主明知單位本身是凶宅,刻意隱瞞事實, 便可以被新買家在法例上追討∘
(文章內容純屬作家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網頁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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