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1
文瑞輝
凶宅 – 泛指單位內曾經有人離世∘無論屬於意外死亡、自殺或他殺等,總之單位內“死過人”,都會被市場視為凶宅 ; 但業內其實並無統一定義,測量界或地產代理行內沒有, 地產代理監管局(EAA)沒有,法律上更加沒有∘
凶宅其實只是個人對於單位內或鄰近單位發生過死亡事件的個人感受∘感受的強弱因人而異,國籍、個人觀念、不同信仰等都會令人對於凶宅有不同感受∘
事件發生的經過,如涉及的人數、過程、死狀等亦會令人產生不一樣的感受∘比如有人於單位內服藥自殺,其嚴重程度,自然會比入屋行劫、四屍五命、血花四濺等等輕微得多∘
正如“靚唔靚”、“好唔好食”一樣,全是個人感覺∘ 當然中國人傳統觀念對於死亡一向忌諱,對凶宅自然更加避之則吉∘
由於只是個人感覺, 所以同一單位, 對甲而言是凶宅, 但對乙可能便不是∘要注意的是,發生案發事件的單位才會被視為凶宅,如事主遇劫,未進入自家單位前已斃命, 該單位便不應該被列為凶宅∘ 至於有人跳樓事件,如六樓跳出跌落三樓屋外死亡,一般情況下那個三樓單位多不會被列為凶宅,除非屍體掉進屋內∘
時間亦是另外一個主要因素∘ 三十年前是凶宅,現在還算不算是呢? 如果單位沒有拆卸重建,單位地址沒改變,擁有凶宅名單的公司或機構(如銀行、 地產網站)應不會隨時間自行把單位從名單上剔除,一樣會被視為凶宅∘只是時間會令人對同一事件改觀甚至遺忘,令單位價格有所不同而已∘但如果凶宅已經拆卸並再重建,筆者認為便不能算是凶宅了,否則香港多年歷史,又經歷三年零八個月苦難,豈非通街也是凶宅?
凶宅又是否只限於住宅單位呢? 其實也不盡然,最近便有媒體報導荃灣工廈DAN6去年發生的石棺藏屍事件,事發單位易手的消息 ; 不過相對住宅物業,非住宅的凶宅個案始終較少∘
總括而言,凶宅並無統一的科學定義 ; 只是個人對該單位的感受而影響到其購入意欲∘ 至於凶宅對於樓價的影響,下一篇再談∘
(文章內容純屬作家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網頁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