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僭建問題不可輕視。有4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本月分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處罰款共逾95萬元。
涉工廈獨立屋北區地段
第一及第二宗個案涉及黃大仙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的若干個搭建物,面積合共約1,14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兩名涉事業主發出清拆令。但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屋宇署合共提出4次檢控。該兩名業主於本月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就是次檢控再次被定罪,分別被判罰款15.24萬元及16.24萬元。
第3宗個案涉及一個位於橫跨北區虎地坳丈量約份第52約地段其中13個分段的違例搭建物,其面積約6,000平方米,屋宇署向涉事業主發出13張清拆令。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屋宇署已第二次提出檢控,並於本月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合共49.5萬元,當中8.5萬元屬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罰款。
第4宗個案涉及大埔比華利山別墅一幢獨立屋天台及平台上的兩個搭建物,面積合共約70平方米。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1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合共13.82萬元,當中的11.82萬元屬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指。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在適當時候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