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0
星島日報
53歲男子在2018年辦理公屋入伙手續時隱瞞正辦理離婚手續,事件因他申請刪除前妻公屋戶籍而被揭發。經審訊後,他昨於觀塘法院被裁定「申請房屋租契時作出虛假陳述」罪成。裁判官劉淑嫻昨裁決時指,被告辯稱遞交表格時曾向房屋署職員提及正在辦理離婚,當時表格上沒有妻子簽名,惟該職員與被告並不相識,劉官不認為職員會冒簽被告前妻的名字,以便順利完成入伙手續,唯一合理推斷是被告砌詞狡辯;被告須還柙至3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馮偉新被票控於2018年7月31日,申請房屋條例(第283章)中的租契時,於安泰邨屋邨辦事處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聲稱自己的婚姻狀況為已婚。被告自辯時指,當初填寫表格時沒有留意「正辦理離婚」的細選格,故填寫已婚,而遞交表格時聯絡不到前妻,故表格上沒有前妻簽署,而職員則指「幫你跟進下」。
官指口供矛盾 信職員無冒簽
劉官指被告口供前後矛盾,被告聲稱不懂繁體字,及有老花、看不清表格細字;但他在庭上沒有戴眼鏡,卻能朗讀聲明上的細字,亦沒有向職員提出看不懂繁體字。
另外,29歲女子譚詩韵昨於九龍城法院承認一項「就購買土地有關事項,明知而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傳票控罪。
婦購居屋瞞已婚判罰款
譚在2018年4月與母親申請居屋,譚當時報稱單身。她在翌年3月27日結婚,惟4月4日到橫頭磡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揀樓時,她仍報稱申請表上資料沒有改變,最終獲派九龍城啟朗苑一個單位。暫委裁判官陳曉明指雖然譚當時已婚僅7天,惟案件有其嚴重性,判罰款6000元。
案件編號:KTS20348/2023、KCS11629/2023
記者 廖凱霖 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