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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現金回贈」時需注意事項》

 
     
2021/12/01 胡國威
針對新盤按揭,我們《胡.說樓市》不時收谷友查詢,其中一名問及新盤「現金回贈」問題。由於該新盤提供「靈活付款辧法」,容許準買家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分期支付一成首期,然後餘額待入伙時才找清;但亦同時容許,準買家提前成交則可獲一定比例的現金回贈。買家想知道,申請時要作什麼準備? 因為這類被視為「建築期」進化版的付款辦法,近年廣為發展商採納,但準買家在應用過程卻有不少疑問。

回看沙士後的香港,當時新盤市場所提供的「現金回贈」可說是五花八門,為了吸引準買家入市,很多發展商都「去得很盡」。2004年,也就香港由沙士後復甦的一年,當時市場還流行95%按揭計劃,很多新盤便透過「現金回贈」方式,讓買家先支付半成首期後,在成交時再提供半成「現金回贈」,變相準買家可達至「零首期」入市。由於風險過高,結果金管局出手調控。現時發展商所提供的「現金回贈」均需要在樓價上扣減。

問題是,「現金回贈」需在貸款額上扣減,如果買家真的選擇提前成交,究竟這一筆「現金回贈」對按揭有什麼影響?  舉例,若買家購入一層價值500萬元的物業,發展商提供「靈活付款辦法」,容許買家在支付10%首期後,餘額在入伙時找清;而提前成交則可獲2%回贈。換句話說,準買家選擇提前成交,可獲取10萬元現金回贈。

然而,這10萬元需在樓價上扣減,因此銀行在計算按揭時,會直接把500萬元扣減10萬元,也就是會490萬元來計算按揭。如果買家不選擇提前成交,以500萬元批出最高60%按揭,最高貸款額為300萬元;但若選擇提前成交,同樣以60%按揭計,最高貸款額則會減少至294萬元。因此,準買家在未取得「現金回贈」前,要有墊支較高首期的心理準備。

由於「提前成交」的決定會影響我們的貸款額高低,究竟有沒有「走盞位」,也就是既不用扣減樓價、卻又有可獲取現金回贈呢?  

舉例,如果我向銀行提交按揭申請時,表明不選擇「提前成交」,銀行不用扣減樓價批按揭,變相可維持較高的按揭成數;但待銀批出按揭貸款後,才向發展商申請「提前成交」的現金回贈,究竟這個做法是否可行?  

答案是不可行。

因為一般申請程多上,銀行多要求準買家在申請按揭時,已申明會否提前成交,之後再作按揭審批,而且銀行職員也充份掌握新盤的付款辦法,會跟發展商對數,故上述方法並不可行。

(文章內容純屬作家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網頁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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